王友金﹕判決胡佳 激起公憤
內地維權人士胡佳,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」,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。
胡佳的判決,挑起國內外一片責難,其目的原為殺一儆百,以震懾內地異己分子的蠢動,亦在警示國外反華組織和人士,勿以干擾中國奧運的順利舉行。殊不知,反而引起公憤和激烈的譴責,不但未達到目的,又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,愚蠢之極。
毛澤東常說﹕天要下雨,娘要出嫁。奧運在北京舉行,這是歷史盛事,是中國實力的顯示,更是中國人最大光榮。國際上絕大多數愛好和平的國家和人士,成同心願,期望底成。中共更是作出最大保證,例如准許記者自由採訪等等,全方位確保成功舉行。
但不可避免,仍有少數反華組織和人士,再加上某些不滿或受冤屈的人,包括港人在內,企圖利用敏感時機和問題,此起彼伏地挑起動亂,抗議示威,以此杯葛、抵制或影響奧運的舉行。胡錦濤和溫家寶都預見到這種「憂患意識」和「干擾」,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,但樹欲靜而風不停,非主辦國家可以左右大局的。
恰恰在這種敏感時刻,華南雪災甫停,蘇丹達爾富爾事件、疆獨藏獨暴亂剛平息,中共法院又把胡佳重囚,更是在錯誤的時間,錯誤的地點,製造錯誤的事端,挑起本來已不平靜的局勢,激發眾怒。
中共法院是以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」判處胡佳。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」是一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,中共《刑法》第150條規定觸犯此罪的一般疑犯可處「5年以下」徒刑,嚴重者可處「5年以上」徒刑。不明白非常重視階級鬥爭和反革命活動的中共政權,對此卻網開一面規定「輕刑」。但「3年6個月」的胡佳徒刑,據新華社報道還是「輕判」的,這正好折射出一個潛台詞,胡佳的案件根本是無罪的,不應該判決。
中共指控胡佳是於境外網站發表文章及接受電話採訪,惡意造謠、誹謗及煽動,妄圖顛覆國家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。翻開證據,胡佳確實寫了很多文章和接受訪問。
胡佳言論未達煽動顛覆行動
但是,胡佳的言論只是舉出事實,表達意見,未達到煽動顛覆的行動。例如在〈一國毋須兩制〉一文﹕
「原因就在於政治的一元化會侵害法治、自由,威脅到每個公民的尊嚴和人身安全。而今的香港與其說港人治港,不如說是中共代理人治港。」
胡佳又說﹕
「在香港,出一個貪官就是驚徹全港的大新聞……在中國,有哪一天的新聞堥S有貪官被雙規,司法腐敗,污染嚴重,礦難頻發,民怨沸騰。」
「愛國愛港絕不等同於愛黨。700萬香港市民難道不明白嗎,不到中共確信隨時能扶植它得力的代理人當選,中共是絕對不會放開香港普選的。」
胡佳又說﹕
「從今日香港之變,沒人再會相信中國政府一國兩制的承諾。在台灣,連泛藍陣營都不可能接受一國兩制。真正阻礙海峽兩岸的關鍵因素是中國大陸的專制體制……捍衛法治、自由,爭取民主化,香港才有朝陽。」
胡佳的這些言論,都是中共憲法白紙黑字所保障的言論思想自由,思想無罪,行動才有罪,而行動必須處於「明顯與當前危險」階段,才能構成犯罪。而中共判處胡佳,顯然是思想入罪,不但不會扼制對奧運的干擾,相信更多、更激烈的干擾會接踵而來,需要中共以更加智慧、明智、妥善、技巧的手法予以應對。
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 客座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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